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贵电器厂(以下简称华贵电器厂)、原审被告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华贵电器厂对上诉人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总额18万元的证据不充分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内容,2018年被上诉人华贵电器厂共计发送837741元货物,2019年3月至6月又收货35957元,则2018年至2019年欠款金额应为873698元,而不可能是837741元,减去已经支付的64万元,实际欠款应是233698元,而不可能是195000元一审判决还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贺**曾在(2020)浙1002民初****号案件中主张将欠原告的货款230957元作为与被告徐*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割”(2020)浙1002民初****号案件系一审被告贺**第二次起诉要求与上诉人徐*离婚,法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2月1日作出判决贺**在该案中主张欠华贵电器厂230957元货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与本案一...(本文书还有5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