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新乡县众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了保全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段**、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11年12月31日其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提供奶牛入住被告的奶牛养殖场,被告收购原告的牛奶并按月支付售奶款。截止2014年3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奶款71597.4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奶款71597.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至付清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2、协议书一份,3、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2月25日的收奶收据30张、结算单1份、...(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