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康**、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康**驾驶豫g×××××宇通牌大型客车,沿寺化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路交叉口时,将同方向的骑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左足轧伤,原告被送往新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康**负事故的全部...(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