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郭**、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由于案情需要,于案件审理期间,依据原告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中支)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了其他诉讼参与人。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郭**委托代理人吴**、吴**,被告人寿财险新乡中支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9日16时56分左右,原告驾驶摩托车沿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新乡社保局路口,被被告郭**驾驶的豫g×××××号大型普通客车撞翻,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斜坡骨折、下颚骨骨折、枕骨骨折”。经交警队认定,郭**和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本文书还有4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