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乌丹第四中学(以下简称乌丹四中)诉被告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丹四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麻**,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立即腾空房屋,返还给原告租赁物及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翁**(1997)字第0××****号);2、请求判令被告因未腾退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500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及之后的占有使用费(以月租金1000元为标准,自2021年7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房屋返还租赁物止);3、由被告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水电费(自2021年7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房屋返还租赁物止,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本文书还有1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