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女,汉族,1981年3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一、限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黄**返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0...(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