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蒲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鑫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海河医院(以下简称海河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海河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蒲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河医院给付蒲鑫公司餐饮费241120元及利息损失(以24112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为基准,给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海河医院给付蒲鑫公司因迟延支付餐饮费而产生的违约损失(截止2021年1月16日损失为191869元,同时给付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海河医院返还蒲鑫公司保证金50000元及迟延支付费违约损失(截止2021年1月16日损失为3000元,同时给付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本文书还有1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