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某工程公司成立于1951年,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河南省某厂是新乡市某工程公司的下属全民所有制单位。被告人韩*于2000年2月份至2008年6月份任河南省某厂厂长,2002年9月份至2009年2月份任新乡市某工程公司副经理。被告人石某于1995年6月份至2008年6月份任河南省某厂财务科科长。
新乡市某工程公司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进行了国有企业改制,2009年4月3日被告人韩*代表新乡市某工程公司15名内部职工和新乡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新乡市某工程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韩*等15名原新乡市某工程公司内部职工以承债方式零价格取得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2009年11月25日,新乡市某工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正式变更为新乡市某建筑公司。韩*等15名原新乡市某工程公司内部职工成为改制后的公司股东,被告人韩*持有新乡市某建筑公司21.5925%的股份,任新乡市某建筑...(本文书还有3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