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申请再审称,宝清县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作为工程款结算单位出具的决算情况说明虚假不真实,不能作为工程结算款项的依据;原审中谷**仅承认其给付合伙投资款49万元,应当在总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谷**已分得合伙收入,谷**投入的款项和得到的合伙收入都应当作为工程结算款中的一部分;双方合伙关系在补签合伙协议后已经解除,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因其无法提供相关票据,认定6%的施工管理费未扣除有误;原审法院按照黑龙江省利瑾海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出偏低的工程造价认定案件事实不客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谷**、徐长发签订合伙协议承包了黑龙江省双...(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