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按照健午营业厅提供的回购资产清单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后,与健午营业厅签订了《关于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后期发现健午营业厅虚报通信设备数量及价款致使其多付368682.97元,故在原审期间提交新证据,申请重新评估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有误;(二)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有误。其与健午营业厅履行合同义务,是建立在协议价款不实的情况下,既然协议价款不实,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三)其提交电信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的资金往来流水明细表一份,作为新证据,可进一步证实兰西县祥翼电信收费合作营业厅和健午营业厅是两个单位,其回购健午营业厅的资产中包含了...(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