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商丘市豫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豫商源公司)、第三人虞城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牛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豫商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金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向原告收取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2、判令被告恢复供电服务。3、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违规收取的出入证工本费20元、出入证押金20元。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000元并履行安全防范等合同义务。5、判令被告公布日常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巡查记录、车辆及人员出入登记记录。6、判令被告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底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资情况。7、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违反约定向原告索要交付房屋前的物业费用;被告不给原告磁卡充电,妨碍原告用电;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的一部手机被盗,应予赔偿,并应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按照《物业管...(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