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与被告刘*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刘*3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刘*3年满18周*或高中毕业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000000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260000元:原告向原告父母借款710000元用于刘*3康复治疗;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2500000元用于投资和银行过桥;原告向原告母亲借款50000元用于2021年2月以来原告与女儿日常生活开支;5.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6.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家务补偿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