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白红兵在未办理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租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李*庄村吉派服饰有限公司的仓库,通过购买农药原液等原料,采用私自勾兑的方法非法生产百草枯等农药,并在不具备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鸿泰物流非法销售百草枯、草甘膦等农药至山东、河北、山*、安*、四川等多个省份,销售数额达309742元。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白红兵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白红兵,男,汉族,1973年11月**日生,身份证号,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白红兵无违法犯罪前科。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白红兵于2015年11月26日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
4、自首(立功)证明证明被告人白红兵于2015年11月26日主动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经营的犯罪事...(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