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焦**、张**、内黄县佳能油气有限公司(内黄佳能油气公司)、国网河南内黄县供电公司(内黄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险安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万*、彭**,被告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内黄佳能油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内黄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刘**,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各被告先于给付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268000元;2、判令各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原告孙**与焦长春等人在被告焦**、张**承包的加油站施工时,被高压电击伤,由内黄县中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后转至郑*一附院,现胳膊已高位截肢,仍在抢救治疗中。该工程的发包方是内黄县佳能油气公司,承包方是被告焦**、张**。被告焦**没有施工资质,同时,被告内黄供电公司管辖的该处高压线的架设明显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安全距离。各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二十余万元。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
被告焦**辩称,一、我没有承包该工程,真正承包该工程的是被告张**,张**与内黄佳能油气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后张**投资购买原材料后,让我给其找工人做装饰工作。这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电力设...(本文书还有6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