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4年4月份,被告人白加卫在未办理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租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李*庄村吉派服饰有限公司的仓库,通过购买农药原液等原料,采用私自勾兑的方法非法生产百草枯等农药,并在不具备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鸿泰物流非法销售百草枯、草甘膦等农药至四川、山东、重庆等地,销售数额达1890911元。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白加卫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白加卫,男,1968年5月**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睢阳区等个人基本信息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白加...(本文书还有1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