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诉被告文**、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牟**,被告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诉称,2006年2月,其与两被告为今后各方都方便耕作或建房,经三方一起协商,同意相互之间进行责任田调换。首先其以大木田0.45亩换取被告文**的塘萍田约0.4亩,然后加其自有的塘萍田0.85亩合计1.25亩与被告文**的牛甘坡田1.15亩调换使用。被告文**以换得的大木田与被告文**的沙田(位于文**屋后)调换,并约定被告文**必须在牛甘坡田留出4米宽由其牛甘坡责任田直通水泥路给其作为道路通行。三方调换土地签订有协议书,并经本组组长签字盖章同意和谷山村委会盖章同意。...(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