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定代理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西安市儿童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药费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宿费、交通费33895.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4960...(本文书还有11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