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4日及2022年4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码:×××78);2、要求被告从2017年2月3日开始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享受无忧豁免待遇,豁免每年5000元的保费;(即:5000元x14年=7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主险为智悦人生(840)终生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5万元,附加长险智悦重疾(841)终*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长险无忧豁免c加(847)及附加一年期短险:无忧医疗a(529),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无忧意外13(552),基本保险金额为6万元,住院费用2份、住院日额10份,并于2016年6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号码为:×××78的保险单。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0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告于2017年2月3日自觉头痛头昏,呈阵行性,头痛头昏时轻时重,偶有视物模糊、重影的感觉,2017年2月4日到赤峰市医院急诊科行头颈部cta检查,提示颅内动脉瘤,为求进一步诊治,急诊将原告介绍到神经外科住院治...(本文书还有6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