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9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丁*户籍地在上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丁*在双方业务往来及其他案件中均自认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
丁*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二审中,上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承诺函》、ems邮寄单、《管辖权异议...(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