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谷**与被申请人双峰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双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谷**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娄中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谷**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谷**申请再审称: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减少申请人的合法养老金,申请人依法逐级上访被行政拘留,申请人没有...(本文书还有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