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中团村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中团村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中团村新华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华组)与被申请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中团村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高*组)、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中团村务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务云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晃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罗**、罗**、新华组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怀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罗**、新华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罗**、新华组申请再审称:1985年来各组按合同规定的界限所造林木从未争议,2006年,林场林木采...(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