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29日,被告因承建资兴市七里亮化工程差资金到原告家*原告借款170000元,原告考虑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无钱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欧**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但在本院送达过程中,被告对于借款金额表示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