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美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国美公司
2.申请号:512445413.申请日期:2020年11月13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4;3506-3509):广*;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7069783.申请日期:2014年11月14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8):广*;演员的商业管理等。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广州方...(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