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朝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朝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朝兴公司赔偿损失6084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朝兴公司将二手车卖给彭**的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是错误的。二、原判决查明的“为规避地域限制销售,平江车辆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经销商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形式出售新车的情形”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属主观臆断。三、原判决将朝兴公司隐瞒车辆在李*名下的行为认定为未特意告知错误,且认定彭**没有因此作出错误表示违背事实。四、原判决未查清同一编号的发票第一联和第四联购货人不一致的原因及贷款合同上的借款用途为何为平江县新辉扬汽车...(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