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付**与被告何*、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何*、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6831.92元;2.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之外部分由被告何*、何**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2时52分左右,原告付**驾驶红色嘉进牌三轮电动车沿东乡区状元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东乡区建设路与状元路红绿灯交叉路口路段(龙城邻里红绿灯)时,被告何*驾驶赣fs××**小型汽车沿建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两车在交叉路口行进过程中,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倒地,同时导致两车发生接触、刮碰,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付**在东乡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东乡区人民医院出院诊断: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颞骨及乳突骨折;左颞顶部头皮血肿;左侧第8后肋骨骨折;多处挫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外伤;出院一月后复查颅脑ct,一周*复查电解质;神经外科随诊,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020年8月13日,交警大队在未进行充分调查、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第20200721025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20年12月20日,交警大队委托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监控视频进行鉴定,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赣博中司鉴中心【2020】东乡影像鉴字第2号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视频影像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认定原告驾驶三轮电动车侧翻倒地是由于避让被告何*驾驶的小型汽车导致。2021年5月24日,在进行执法监督后,交...(本文书还有7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