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覃桂珍。
被告周**。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诉被告覃桂珍、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覃桂珍、周**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原告与覃桂珍为朋友关系,因急需资金周*,覃桂珍于2009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覃桂珍指定账户转入60万元。收到借款后,覃桂珍向原告出具60万元借条。原告与覃桂珍还以口头形式约定每月按本金的2%支付利息。从2009年12月起至2013年1月,覃桂珍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2013年2月起,双方约定月利率变更为1.67%(即每月利息1万元)。当月至2014年5月,覃桂珍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1万元。但从2014年6月起,虽经原告多次追索,覃桂珍仍无故推诿拒不归还借款和利息至今。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文书还有3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