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阳光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7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290元、误工费17424.03元、护理费17424.03元、残疾赔偿金511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07.8元、鉴定费820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合计138101.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杨**驾驶豫l×××××小型轿车沿一环路清华文苑b区南门口出门左拐时,与由东向西李**骑得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李*玉受...(本文书还有4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