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宋**诉被告张**、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宋**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晁*,被告王**、张**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天安财险河南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宋**诉称,2016年8月7日1时5分左右,王**驾驶豫l×××××号白色大众小轿车,沿湖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千亩湖东门南200米处时,撞住前方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宋迪,造成宋迪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迪被送到临颍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19日3时22分死亡。经临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迪无责任。豫l×××××号车的登记所有权人是被告张**。她在天安财险河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王**支付了部分费用,对原告的其他损失分文未付,给原告方造成极大的经济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4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