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被告阳光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469.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9269.61元、误工费12944.05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4603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次手术费4000元,合计94206.32元,扣除李**垫付款13000元,诉请7465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18时许,原告韩**骑自行车沿临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驾驶的豫l×××××号微型货车发生碰撞,致韩**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韩**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本文书还有3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