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闫**、闫**、闫**、闫**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闫**、闫**、闫**、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阳光财险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闫**、闫**、闫**、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6461.11元、护理费2032.03元、死亡赔偿金383640元、丧葬费21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44468.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7日14时许,王*穴驾驶豫p×××××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32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29省道与临经五路交叉口时,与沿临经五路由北向南的闫顺昌抢救无效死亡。经临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划分...(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