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日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银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石**、宿**、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日升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石**、宿**、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不得执行不动产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1××9号的新密市城区××路××段西侧(金域华府)**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屋价值43203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通过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两份《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拆迁款均归石**所有,石**、宿**及上诉人的户籍均不在刘*村,也没有宅基地和地上附属物,根本没有享有拆迁款的资格,实际也未享有拆迁款待遇,石**只是代石**办理拆迁手续,编号为99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就石**自行建设的围堰等给予石**的补偿,与石**、宿**及上诉人无关,显示申请人为石**的...(本文书还有4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