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被告人李*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祁*、张某1、焦某证言及王*12016年5月10日的证言、当庭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12年为让祁*向时任新建投总经理的张某1打招呼,帮助豫阳公司承揽开封新区铁南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豫阳公司总经理李*超通过王*1送给祁*30万元人民币;后为让祁*催促时任开封新区党工委书记焦某就铁南三期基础工程建设项目积极上开封新区常委会研究通过,李*超又通过王*1送给祁*2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足以认定。李*超当庭出示2012年6月11日过路费、吃饭发票、购酒发票、加油发票,2012年9月19日收据一张、2012年5月至9月期间豫阳公司过路费单据,以证实2012年6月11日,李*超第一次与王*1见面;2012年9月19日,李*超与王*1分道扬镳,给予...(本文书还有1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