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周*资金,先后于2021年5月19日、5月26日、6月4日、24日、7月2日分五次从原告赵**的手机银行转走12万元。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在2021年12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但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本文书还有1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