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男,197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诉人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兴公司起诉请求:展兴公司无需向袁**支付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127.3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127.32元给袁**。二、驳回东莞市展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