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做门窗安装工程,购买材料资金短缺,让原告代其支付了材料款75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并承诺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未还。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依法审判,准如诉请。
被告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与被告韩**系禹州老乡,2013年10月被告韩**在许昌电气谷做门窗工程,因为购买材料缺乏资金,让原告关**帮忙垫付了75000元的材料款,钱是在电气谷的工地...(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