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木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京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再审请求:1.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黄**曾委托父亲黄河与案外人王*刚签订过租赁合同,但从未与木北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没有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也没有收到本案判决书。直到最近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并被列为失信人员后方知晓此案。...(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