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中心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淄博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定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有新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而非《合同法》。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提供正常的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定期考核,从业资格证书也被注册在被上诉人处,但一审却认为属于一般合同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人身要求已经远远超出一般合同范围。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法定性,劳资双方均不能通过主观意思表示来排除劳动关系的成立。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双方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学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三、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衷是为了提升临床能...(本文书还有5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