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3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0元,其中被告人徐国生赔偿人民币30000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徐国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7)浙刑终****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提出减...(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