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哈尔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郑*、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7月25日,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经*范围为按金*许可证的范围从事金*服务。2007年11月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银监复(2007)48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同意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尔滨银行。至本案诉讼期间,哈尔滨银行分别成立了双鸭山分行、大连分行、天津分行、鸡西分行、成都分行、鹤岗分行、沈阳分行、绥化分行、重庆分行、大庆分行、七台河分行、牡丹江分行。
2006年5月31日,哈尔滨银行与哈尔滨共和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共和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哈尔滨银行委托共和公司进行名称为“文化、品牌建设系统设计”的项目设计,内容包括企业文化分析、企业文化理念体系设计、企业文化推广传播方案设计\cis品牌体系集成,并进行以上内容的运行辅导;项目从2006年6月10日启动至2006年12月11日;服务费用为48.5万元;此合同所约定实现的阶段性成果及最终成果均属哈尔滨银行所有,未经哈尔滨银行书面同意,共和公司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2006年8月8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共和公司5次收取哈尔滨银行共计48.5万元。2006年6月25日,共和公司与北京彼上策划公司(以下简称彼上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共和公司委托彼上公司对哈尔滨银行标志进行设计工作,设计费用为8万元;设计标志未提交哈尔滨银行前著作权由共和公司和彼上公司共同享有,设计提交确认后著作权由哈尔滨银行所有;设计时间为二个月,8月25日交稿。在合同上除有双方签章外,还签有卓士尧名章。同年10月25日,彼上公司收取共和公司8万元。彼上公司《2006年8月10日提交稿件》...(本文书还有8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