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诉人冯**、冯*与被上诉人大庆富尔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尔达公司)、原审被告陈**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齐民知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冯**、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黑知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齐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冯**、冯*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冯*、被上诉人富尔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原审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富尔达公司是从事地温中央空调环保节能产品经营及安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王**,实际控制人是总经理陈**。2001年12月至今,大庆油田采油二厂应用富尔达热泵技术在油田利用回注污水采暖取得了成功。2004年2月至2008年8月,冯**受聘于富尔达公司从事技术工作。
2004年4月18日,富尔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循环冷却水降温及热量回收利用的系统和方法”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同年5月14日受理该申请,申请号为200410034541.2,申请人为富尔达公司,发明名称为“循环冷却水降温及热量回收利用的系统和方法”,发明人为冯**、陈**、王**、李*、吴**、杨**。2010年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为由驳回了富尔达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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