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河市三合盛彩砖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合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昌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彩砖厂(以下简称昌源彩砖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知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合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被上诉人昌源彩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28日,蔡**将其设计的、即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人行步道砖通过外观设计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给昌源彩砖厂在黑龙江省范*内自行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专利授权之日,合同履行至2020年12月30日止,许可使用费为118万元。2010年7月5日,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同年7月6日,昌源彩砖厂在黑河日报刊登声明,称该公司生产的人行步道砖已申请专利,如有对其生产、销售及使用等各种环节侵权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10年9月30日,该申请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0428.6。黑河市工商局于2011年5月24日就生产涉案产品一事对三合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行了调查。王**在调查笔录中称三合盛公司从2010年5月就开始生产该产品,至同年10...(本文书还有5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