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晁*、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错误,被上诉人所受的伤根本够不上十级伤残。被上诉人所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务相关,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作为成年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支持误工期间过长。一审漏列实际经营人王*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程序错误。
李**答辩称:一审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一审中并未提出关于鉴定不合法,应视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答辩人系被答辩人的员工,一审庭审上诉人认可。答辩人在上诉人的工作处受伤的事实有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答辩人住院是黄丹丹店长亲自办理。答辩人站在凳子上整理货架是每天工作必须的程序,造成答辩人受伤是上诉人没有在楼梯口安装防护设施,答辩人无过错...(本文书还有3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