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佳木斯福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福成公司)因与哈尔滨龙福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福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佳民三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木斯福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龙福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13日,佳木斯福成公司与龙福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书》、《委托管理协议》、《物...(本文书还有9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