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和央方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央方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空调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央方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被上诉人哈空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5月13日,后来成为和央方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郭**致哈空调公司职员高文博电子邮件,内容为:“这是整理的str与其他软件的对比,请转交张总,谢谢。”附件《str系统横向分析对比.rar》,内容为str一体化解决方案与其他软件的横向分析对比,str一体化解决方案在软件功能、用户体验、技术与安全三个方面均优于u8用友、k3金蝶、businessone(sap)软件。同年5月17日,郭**致高文博电子邮件称,按高文博的要求,其将str与用友nc、金蝶eas相比较,认为str的优势在于:独创了业务基础平台体系、形成网状的功能模块关系、使用标准“岗位责任事项...(本文书还有19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