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因与被上诉人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武**,被上诉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范**是摄影作品《向往》的作者,该作品被收录于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部发行的摄影图集《世界珍禽丹顶鹤》之中。体育局在滑冰馆中使用《向往》作品事前未经范**许可,均未署作者范**姓名,切割修改未经作者范**同意或授权。
原审法院认为,范**是摄影作品《向往》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体育局在滑冰馆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其作品作为背景装饰,直接侵犯了范**的著作权。体育局有义务应范**的请求依法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范**的作品在滑冰馆中并没有作为商业广告的载体使用,作品中没有商业广告内容,体现...(本文书还有3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