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城县学森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宁城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城县学森水泥制品厂的负责人胡**、被告宁城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城县学森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宁城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磊、王**给付原告水泥管、地砖、水泥板、井**材料款2619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9日至2014年11月4日被告张磊父亲张春宇(已故)与被告宁城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承包热水开发区政府院内地面硬化项目期间,从原告处购买地砖等建筑材料,其中2014年10月19日购买红色地砖2400块,价值2400元;2014年10月20日...(本文书还有1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