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印刷厂申请再审主张,文海印刷厂“文海”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字号”,鑫特文海公司突出使用“文海”标识,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首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应当是“文海”为文海印刷厂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字号。(2018)陕7102行初****号判决书虽然对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市工商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予以撤销,但该判决系认为周*爱作为侯宏涛的儿媳,其经营的文...(本文书还有4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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