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一审被告广州隆泰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阮**、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隆泰公司、阮**、周**、朱**连带向泰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20650.35元;2.隆泰公司、阮**、周**、朱**连带向泰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20650.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2%计算至付清之日);3.隆泰公司、阮**、周**、朱**连带向泰达公司支付担保费800元;4.隆泰公司、阮**、周**、朱**连带向泰达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元;5.隆泰公司、阮**、周**、朱**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