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贵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贵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贵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贵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贵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青岛贵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青岛贵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山东贵海公司与青岛贵海公司所在区域不同,青岛贵海公司知名度不高,山东贵海公司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并不知道青岛贵海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山东贵海公司注册含有“贵海”的企业名称是因为有好的寓意,不存在攀附青岛贵海公司商誉的故意。2.山东贵海公司与青岛贵海公司的名称存在明显区别,山东贵海公司合法使用企业全称的行为不会导致混淆,山东贵海公司与青岛贵海公司所在区域不同,山东贵海公司的主要客户在烟台,客户覆盖范围与青岛贵海公司不重合,青岛贵海公司无证据证明山东贵海公司实施了使用“贵海”简称或者商标导致混淆的行为。3.一审法院未查明青岛贵海公司的损失和山东贵海公司的获利,且确定海运、货代行业的业务量及利润率大幅提升没有任何依据,亦未考虑贡献度,判决赔偿数额不当。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山东贵海公司并未将青岛贵海公司的商标整体注册为企业字号,更没有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2.山东贵海公司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青岛贵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山东贵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青岛贵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经过十几年的经营,客户范围遍及山东省及全国多个省市,且在天津和连云港分别设立了分公司,足以证明青岛贵海公司在货运代理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青岛贵海公司2015年申请注册涉案“贵海”组合商标,“贵海”是该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商标经...(本文书还有7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