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益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盛源公司向刘**支付204452元货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刘**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其主张属实。贺*的证言能证实案涉双方以300元/吨购买煤炭;益阳诚信物流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杨*彪的证言能证明煤炭已运往盛源公司;刘**与陈*的录音能证实煤炭为1500余吨;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证明及收据能证实煤炭单价。综合以上因素,案涉双方虽没签订合同,但根据证据规则能认定事实。二、由于刘**将过磅单交由盛源公司处进行结算并挂账,该证据已掌握在盛源公司处,一审法院应责令盛源公司提交已付煤款250000元的来源、吨位、单价与结算依据,在盛源公司不愿提交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刘**的判决。
盛源公司辩称:一、贺*系双方业务的介绍...(本文书还有3338字未显示)